1、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指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对城镇和乡村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活动。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强调了责任区制度的实施。根据条例规定,城乡环境治理工作按照明确的责任划分进行管理。首先,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其环境责任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河道、水域和水工建筑则由使用、作业或管理单位负责。
3、该条例涵盖了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环境综合管理工作,明确规定了治理的范围和原则。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包括城镇和乡村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多个方面,强调政府领导、部门合作与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各级政府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中扮演关键角色。
4、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公告,编号为第58号的法规,名为《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该条例的立法过程是在2011年7月29日的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完成的。这部条例的正式名称和编号为SC112491,经过审议并通过后,于2011年10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
5、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章规定了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当法律和行政法规已有明确规定时,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执法;若无具体规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将承担相关职责,相关部门可依法委托其行使执法权。对于违法行为,如果法律和行政法规已有相应的处罚,将按照其规定执行。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沱江流域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和水生态,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沱江,全长712公里,南流到金堂县赵镇接纳沱江支流——毗河、清白江、湔江及石亭江等四条上游支流后,穿龙泉山金堂峡,经简阳市、资阳市、资中县、内江市、自贡市、富顺县等至泸州市汇入长江。流域面积29万平方公里。从源头至金堂赵镇为上游,长127公里,称绵远河。
3、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与抗旱需要,改善河道生态环境,弘扬水文化,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甜城湖的保护与管理,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内江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与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建立自然保护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包括珍稀物种资源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和文化价值的地质剖面、典型地质地貌、古生物化石分布区等自然遗迹。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省级、市(地、州)级和县(市)级,建立程序按条例规定执行。
《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作为四川省保护自然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法律文件,于1999年10月14日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此条例的目的是确保四川省内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得以有效进行,促进生态平衡与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