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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环境保护厅电话(辽宁省环境保护厅电话号码)

2024-07-12      浏览:78

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1、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旨在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预防地质灾害,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与矿产资源开发、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及工程建设等活动相关的地质环境保护。

2、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地质遗迹的保护和利用、地质灾害的防治以及工程建设等影响地质环境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辽宁省矿山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绿色矿山建设,应坚持生态优先、协调发展,示范先行、逐步达标,矿业经济与矿山环境共同发展原则。

4、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矿山生态环境,促进和规范本市以矿山绿色植被恢复为主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土地复垦条例》《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辽宁省矿山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职责调整

辽宁省环保体系经历了一次重要的职责调整,新的职责分配使得环境保护工作更为高效有序。首先,原辽宁省环境保护局的部分职能已被整合到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这一步旨在提升行政效率,强化整体管理。

一)将原辽宁省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划入辽宁省环境保护厅。(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三)增加省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的职责。

一)将省水利厅承担的辽河保护区内水质和水量监管、水政执法、水利设施建设管理和河道管理等相关职责划入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二)将省环境保护厅承担的辽河保护区内环境影响评价、排污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相关职责划入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

1、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严格监测质量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第十五条 环保部门应当从本地区环境质量实际出发,建立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种类及限量,由环保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第十六条 省、市、县应当设立环境保护监理员,加强对环境污染监督管理。

2、第三十一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它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线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3、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地质遗迹的保护和利用、地质灾害的防治以及工程建设等影响地质环境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青山保护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青山保护,是指采取管理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各类人为活动对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的破坏,维护、恢复自然生态的活动。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承担着环境保护的重要职责,其工作主要包括: 执行国家环保政策,制定地方环保法规,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监督实施污染防治规划,如重点区域和水源地保护。 协调处理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解决跨区域纠纷,统筹污染防治,包括海洋环境保护。

新增的一项关键职责是,厅将负责省内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这表明了对水资源保护的高度重视,将严格控制和管理污染物排放,确保水质安全。在战略规划和执行层面,环境保护厅将加强对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以确保政策的连贯性和执行力度。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法律、法规;起草省环境保护相关法规草案;组织编制地方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省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

一)将原辽宁省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划入辽宁省环境保护厅。(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三)增加省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的职责。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按照其职责设立了多个内设机构,以确保高效运行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以下是各主要部门的职能概述:办公室(国际合作处):负责协助厅领导处理政务和日常事务,包括文电管理、会务、机要事务、信息工作、档案管理、保密、督查、政务公开以及行政接待。

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提出任期内环境保护的目标,并组织实施。第七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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