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的规定: 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 建设工程全部完成,经过各单项工程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竣工图表、竣工决算、工程总结等必要文件资料,由工程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负责验收的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基本原则、依据和具体操作。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特别是放射性项目和核工业项目的环保设施验收。它引用了多个标准,如环境影响评价导则、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一旦有新版本,应采用最新规定。
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验收报告应包括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第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一)自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具备第九条规定的条件;(二)按试车的有关规定组织环境保护设施联动试车,有试运转记录;(三)按本规定附件格式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以下简称《验收申请报告》)的编写,并提交第五条规定的《监测报告》。
1、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期限的规定为:如需要对环保设施进行调试或整改,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验收期限是指从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2、法律分析:验收期限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3、环保验收的范围: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的主体:建设单位。
4、最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共二十七章规定。最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具体操作程序,内容如下:“三同时”检查及试生产申请与审查县环保局对上级环保部门和本级审批的所有建设项目要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污染防治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5、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环境保护管理,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确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2、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分类管理。
3、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环境保护管理,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确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