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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环境保护条例(海南省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24-06-27      浏览:10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2022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古树名木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本规定未设定处罚而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将第三十七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管理。自然保护区内的特定林木,由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保护管理。第三条 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为特定林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定林木的保护及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特定林木保护管理工作。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管理,适用《海口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园林绿化,是指为了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兴建和保护、管理各类绿地及其设施等活动。

古树保护措施要与当地相符,并且要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古树名木保护措施。古树指生长百年以上的老树,名木指具有社会影响、闻名于世的树,树龄也往往超过百年。生长百年以上的古树已进入缓慢生长阶段,干径增粗极慢,形态上给人以饱经风霜、苍劲古拙之感。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修正)

1、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村、本社区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环境监测机构和执法机构,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

2、”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制定应急预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3、流域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万泉河河段的水环境质量和流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务、林业、渔业、农业、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做好万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4、”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不得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第一条 为了加强松涛水库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松涛水库的综合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松涛水库是指松涛水库的主体工程、库区、渠道(包括尾水渠、总干渠、干渠、分干渠)。

6、“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海口市公园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发挥公园的公共服务功能,满足人民群众休闲、娱乐、健身等生活需要,改善人居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保护管理好万绿园,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万绿园是本市开放性的公共休闲娱乐公园。其保护管理区域为:东至海口市体育馆及其备用地,西至玉兰路,南至滨海中路,北至海岸,占地面积为748809公顷。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管理,适用《海口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园林绿化,是指为了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兴建和保护、管理各类绿地及其设施等活动。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

一)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建设,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拯救濒危的生物物种,维护生态平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与建设,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而制定的法规。条例规定,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并有权举报违反条例的行为。各级政府需将保护区建设纳入发展规划,建立自然保护区基金用于相关事业。

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公益宣传。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公开生态保护红线区管控边界、管控要求及保护管理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地、湿地、沙滩、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1、是一座物种资源丰富、园林景观优美,兼具科研、科普、观光和植物种质资源保护功能的综合性热带植物园。松涛水库:松涛水库位于南渡江上游,是中国十大水库之一,海南省最大的水库,海南省重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集灌溉、防洪、供水、发电、航运、养殖、绿化、旅游于一体的多功能大型综合水利工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八条 城市公共供水水源地应当设置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的卫生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二次供水系统应当结构严密,防止倒虹吸;各类蓄水设备应当加强卫生防护,低位水池10米范围内不得有厕所、垃圾堆、污水沟等污染源,高位水箱必须加盖、加锁。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保护和管理,维护生态安全,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授权,结合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保护、管理、利用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月29日,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条例》明确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划分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两大功能区域,并对破坏公园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详细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活动,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内的经营服务活动实行特许经营,核心保护区内禁止开展经营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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